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四十八条已修改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