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九十七条已修改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