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已修改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