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已修改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