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