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