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修改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