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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已修改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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