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三条已修改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