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