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