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