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