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