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