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