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