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