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