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