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五十三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