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一)退出预备役的;(二)出国定居的;(三)死亡的;(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