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