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