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