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