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