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