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三十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