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