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