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