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