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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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