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十二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退出现役的士兵;(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