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十一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