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十三条已废止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