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