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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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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效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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