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