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十条有效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