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