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