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