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