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