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