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