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