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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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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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