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