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