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