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九条已修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