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