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