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