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